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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讨债公司工程款要账
  • 上海讨债公司工程款要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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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讨债公司接触过的人大部分都是建筑工程款要不回来,很多包工头做完工程后,花费了大部分人力、精力,结果却拿不到该有的报酬。最后不得不撕破脸皮要账,但很多人对于工程款债务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工程款要账的一些知识。

    一、催收工程款的方法: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
    经常给施工方公司打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要注意打电话的时候记得录音,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证据。还可以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施工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用来阻断诉讼时效。

    2、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
    可以经常去对方公司上门催收,老板可能会因为不堪打扰,然后就会把工程款还上。

    3、委托律师代为催收。
    如果考虑到自己不懂如何催收工程款或者精力有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4、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担保冻结对方资产。
    除了以上几种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提供担保冻结施工方的财产,以免对方公司转移财产。

    5、通过媒体向欠债公司施加压力。
    如果施工方在社会的知名度较高或者忌惮舆论压力,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催收工程款。

    二、要工程款注意事项:

    1、索要工程款时效

    工程款如超过诉讼时效,施工方将丧失胜诉权,对方可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款追索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主张预付款或进度款,则从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算,如果主张结算款,则从结算完成后的约定付款之日起算。

    2、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或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工程款追讨案例

    临公司主张,1300万已经包含在《工程款确认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总价款1.16亿元中。对此,本院认为,从《支付协议》约定内容看,其中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八条分别就保证金650万元、解约损失1300万元和工程款支付问题作出约定,可见,双方已经明确解约损失1300万元与工程价款为两笔内容不同的款项,该笔1300万元系福临公司自愿补偿万通公司未达到约定施工面积的损失,属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而非实际发生的工程款。《工程款确认书》第一条约定的为已完工程总价款,并未明确其中包含《支付协议》中约定的1300万元损失。

    简要事实

    2013年3月22日,福临公司(甲方)与万通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LL-001的《施工合同》,约定由万通公司承建福临公司开发的龙里县老公安局及冠山公园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为29350732元,其中,专用条款的主要约定为:16、合同价款及调整:

    16.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的包括的风险范围,1、材料价格风险波动;2、政策性调价的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工程实施期间如主要材料(含钢材、木材、水泥和石油沥青)的价格变化幅度小于等于10%时,不做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通货膨胀,市场价格激剧变化时,人工单主要材料单价在一定幅度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超过一定幅度范围,由甲乙协商解决。

    1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2、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招投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或数量有误;3、政策性调整等;1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乙方修建至第8层后甲方当月25日依法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后面的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每月25日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约定时间付至总造价的85%,工程结算审计后约定时间付至95%,余款扣除保修金约定时间支付,…24、工程分包,本工程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工程:主体局部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为:重庆易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万通公司进场施工,完成了部分施工内容。

    2015年7月30日,福临公司(甲方)与万通公司(乙方)达成了《支付协议》。

    第一条约定:“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乙方应与在该项目中参与施工的易发劳务办理清算手续,并经双方确认工程量后甲方才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约定:“因甲方提出将‘主合同’提前终止,待甲方将乙方所交纳的剩余保证金650万元按约定退回最后一笔(退款350万元)时‘主合同’予以解除。”

    第三条约定:“甲方退还乙方剩余保证金650万元。退款时间为2015年10月10日前退款150万元;2015年11月10日前退款150万元;2015年12月20日前退款350万元。若当次应退保证金未按时退还,甲方付本次应付款项额度的月利率2%给乙方作为补偿。”

    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生效之后,乙方应无条件的对‘城上城’项目已建工程承担终生质量责任,并无条件的配合甲方完成该项目A区和E区的竣工验收;在验收期间,甲方每次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工作人员刘小琳(身份证号:),以签收时间三日内到场参加验收;如乙方不按时到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赔偿1万元损失费;如乙方累计两次不到场,则赔偿10万元损失费给甲方。”

    第五条约定:“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条件的将该项目的所有资料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如乙方不移交或漏交、缺失某一项资料,乙方应予补交,直至资料合格为止。若在验收时缺漏资料,甲方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工作人员刘小琳,乙方应在10日内予以补充,否则应赔偿甲方损失1万元/次,同时将资料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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